发生交通事故,即使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上被认定无责,也有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交通事故被认定为无责,并不等于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认定书可以作为民事责任认定的依据之一,但是并非就是交通事故损害民事赔偿责任的划分。
交通事故责任,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参与交通活动的人员,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或存在过错行为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所应承担的责任。
而民事赔偿责任,是人民法院依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并结合当事人的损害行为、损害后果、过错程度、因果关系来确定的民事赔偿的分担责任。
所以,交通事故被认定为无责,并不等于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下面我们来看看无责任,也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几种情况:
交通事故认定书无责也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几种情形:
1、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其对损害发生存在过错行为。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规定: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民事责任。同时《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的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虽然从交通事故责任方面来说,当事人认定为无责任,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损害发生存在过错。无责的当事人也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例如1:新手司机违反在实习期无老司机陪同不得驾车上高速规定的情形下,即使对事故形成的因果关系无过错,事故认定书认定为无责,但因为新手司机确实违反了相关规定,对损害发生存在过错,因此可以减轻对方的责任,从而使得认定为无责的新手司机也需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例如2:“好意同乘”中,如车主开车免费载朋友结果半路出了单方交通事故致使朋友受伤交通事故认定中虽然车主承担全部责任但是如果朋友有不系安全带等行为,对加重损害的后果存在过错,在民事赔偿中也应当减轻车主的责任。
2、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都无责任,交通事故属于意外。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三项规定“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虽然当事人并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或存在导致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过错。
但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即对于事故的发生,当事人均不负责任,但是基于公平原则,当事人仍需分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3、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但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驾驶机动车本身就是一种高度危险的作业,当驾驶者驾车上路时,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就是对行人安全的一种威胁。在行人和机动车之间,行人的血肉之躯明显是处于劣势的。所以,法律才会有这样的规定,这样的规定主要是为了提醒机动车的驾驶者,一定要小心出行。
但决不能因为法律有这种保护,行人就可以有恃无恐地违反相关的交通法律规定。责任是跟过错成正比的,如果行人负担全部责任,即使是一条活生生的生命消逝,机动车也最多只承担1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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