冬去春来,鸟语花香
又到了踏青自驾的好时节
下周就是清明小长假了
各种踏青聚会是不是已经约好了
就等放假啦!
在这提醒一下准备出游的小伙伴们,
自驾出游之前,一定要给车辆来一次检查,消除途中存在的安全隐患。
如发动机、刹车、电路、胎压、车灯以及雨刮器等是否一切正常,
如果自己没把握就开到4S店做次保养吧。
当然,在旅途中也不能忽视行车安全。
下面小站就再啰嗦一下几点注意事项
1带孩子出行的,最好配备安全座椅,因为在紧急刹车时家长的手臂是保护不了孩子的;
2遵守交通规则,文明开车,在正规的停车场停放车辆,以免给旅途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如果遇到紧急情况,记得拨打电话求助等待救援;
3最后还想请司机朋友们切勿疲劳驾驶,为了自己和家人的安全,可以多约几个有驾驶经验的朋友一起出游,轮流驾驶。
若是朋友之间换车驾驶也要注意保持安全车距,以免紧急情况发生追尾的话,保险可能会拒赔。
下面这个例子可以了解下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1727案
甲系车牌号为京A轿车的所有人,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
2015年7月27日,乙驾驶京 A轿车沿高速公路由西向东行驶与前方同车道内行驶的由丙驾驶的京B轿车发生追尾碰撞,京B轿车受力向前又与前方同车道内行驶的由丁驾驶的京C轿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三方所驾驶车辆不同程度受损、无人员伤亡。
交警认定乙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对本次事故负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某保险公司对上述车辆进行定损,并对京A车辆及京B车辆理赔。
2015年7月30日,京C车辆经某保险公司定损后,在北京长京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入厂维修,花费维修费28000元。2015年8月19日某保险公司向甲出具了机动车保险拒赔通知书。
法院经审理认为: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本案中乙系被保险车辆京A的驾驶人即车上人员,亦是受损车辆京C的所有权人,不符合上述条例的赔付范围,故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对于甲的请求不予赔付。
对于甲主张京C实际车主并非乙,而是丁使用乙的购车指标购买此车的主张,因登记车主为乙,根据登记的公示效力,本院对此辩解不予采信。
最终法院支持保险公司拒赔。
车上人员是一种临时的、相对的身份,可因特定时空条件而转化,主要看在发生事故的特定时间是否身处保险车辆之内。
本案乙系被保险车辆的驾驶人即车上人员,亦是受损车辆的所有权人,不符合上述机动车强制保险的赔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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