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车辆购置税法7月1日起施行,明确将按实际支付价格计税,税率仍为10% 60万车主将不用缴交车辆购置税)
记者从省税务局获悉,今年7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将正式实施,原《暂行条例》同时废止。车辆购置税法调整了征税范围,减轻了车主税收负担和税务机关办税工作负担。施行后车辆购置税的税率没有变化,仍为10%,应纳税额按照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乘以税率计算。
车辆购置税税率仍为10%
车辆购置税是对在中国境内购置规定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在我国已征收多年,是由车辆购置附加费演变而来,是“费改税”的产物。按照税制平移的思路,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总体不变。
对于有购车上牌经历的车主来说,车辆购置税并不陌生。要交多少?《车辆购置税法》规定,车辆购置税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税率”计算,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实际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不包括增值税税款,应税税率为10%。也就是按《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载明的“不含税价”乘以10%征收车辆购置税。
举个例子:纳税人在汽车销售4S店购买一辆发票金额“价税合计”11.3万元的新车,增值税税率13%,剔除增值税税款的“不含税价”为10万元,则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是10万元,应缴的车辆购置税税额就是1万元。
60万名车主可直接受惠3亿元
与《暂行条例》相比,车辆购置税法主要在征税范围、免税项目等七个方面进行了调整。7月1日后购置150毫升及以下排气量摩托车和电动摩托车,以及装载机、平地机、挖掘机、推土机等轮式专用机械车,起重机(吊车)、叉车等特种设备,不再需要申报纳税。全省平均每年仅摩托车就有约60万台被排除在征税范围之外,约占同期应税车辆总量的20%。
一方面,60万名车主购置车辆不用缴交购置税,直接受惠3亿元;另一方面,税务机关将不需要为这60万名车主办理车辆购置税征税业务,减轻了基层税务机关办税工作负担。
此外,新增了两项免税项目,一是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二是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
同时,取消最低计税价格、计税价格不再包括价外费用,利好车辆购置纳税人。税务机关直接按照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时,支付给销售方的全部价款(不含增值税)或者进口自带车辆关税完税价格加关税加消费税,计算应纳税额。
值得注意的是,《车辆购置税法》还新增退税条款,“纳税人将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退回车辆生产企业或者销售企业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车辆购置税”。
此外,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实行无纸化,纳税人在全国范围内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业务时,税务机关不再打印和发放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新能源汽车免征继续执行
按《车辆购置税法》规定,车辆购置税由税务机关征收,实行一次性征收。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的当日,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并在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前,向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而购置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的应税车辆的,也应当向纳税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
对于新能源汽车,税务部门介绍,目前尚在执行期内的新能源汽车免税和挂车减税等优惠政策在按车辆购置税法规定履行相关备案程序后,将会继续执行。同样,现行留学生回国购买国产小汽车免税、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自带小汽车免税、防汛专用车和森林消防专用车免税等车辆购置税税收优惠政策在国家没有公布停止前,都将按照原规定继续执行。
据了解,我省税务部门一方面细化车辆购置税法贯彻实施工作任务,明确责任分工,序时推进;另一方面将加强培训辅导,组织编写培训指引材料,全面开展培训辅导,做好新旧政策衔接辅导工作。税务部门温馨提醒,2019年6月30日前(含)购置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征收范围规定的车辆,仍然需要申报纳税。
哪些车辆可免征车辆购置税?
《车辆购置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如下:
一、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自用的车辆;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
三、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
四、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
五、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可以规定减征或者其他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来源:南方网 作者:肖文舸 岳瑞轩)
南方工报-“工人在线”责编:刘晓丹
原创文章,作者:cesifu,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cesifu.com/article/4028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