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驾驶机动车现在几乎成为了
每个成年人一项必备技能
在上路开车之前
考取上路资格证——驾驶证
就成为了必不可少的环节
每年寒暑假,
总有这样一群年满18岁的少男少女,
他们起早贪黑,勤学好问,
他们的口号是:
教练虐我千百遍,我待教练如初恋!
他们,就是——驾校学员!
小编作为一个在学车路上蹒跚前进的萌新,
深切地感受到了学车的艰辛
但在那些日晒雨淋的学车艰苦时光里,你选好了驾校,选好了教练,有没有观察过陪伴自己的教练车是否存在一些违法行为呢?
6月28日晚,象州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组织警力在温泉大道开展酒驾、毒驾夜查统一行动,一辆牌号为“桂G09**学”的教练车由象州三角地往温泉大道方向行驶即将驶入执勤点时,走走停停,十分蹊跷。
民警立即上前拦下教练车进行检查,发现车牌居然是用绳子绑住的。面对民警的询问,驾驶员不慌不忙的称“铆钉没有了”,且该驾驶员既没有携带驾驶证也没有行驶证。
随后,民警把驾驶员带到大队值班室进行调查。经查,驾驶员系蒋某,象州县寺村镇人,目前在马坪镇驾校做教练,当民警通过警务通查询发现蒋某所驾驶的轻型普通货车竟是一辆套牌车,该车辆目前使用的“桂G09**学”车牌是已经被注销的车牌。
经问询,蒋某承认其所驾驶的这辆轻型货车是跟别人买的二手车,因为登记的正式车牌“桂KZC2**”没那么快拿到,刚好车上有一块“桂G09**学”的车牌,蒋某就动起了歪心思将其装了上去。
众所周知,教练车是用来培训驾驶员的,教练员不单要传授驾驶技术,同时还要向学员传授文明驾车,守法行车。教练员开着教练车违反交通法规,岂不是很讽刺?等待蒋某的必定是法律的严惩!
蒋某实施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国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第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象州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扣留机动车,并对其作出罚款2000元,记12分的处罚。
驾驶员驾驶套牌车上路,这简直就是现实版的披着羊皮的狼,套牌车无论是违法还是事故,都会出现“张三偷吃李四挡灾”的结果。有很多合法车主因为套牌车的违法行为或者交通肇事行为,受到法律的追究,虽然事后事实得以澄清,洗刷了冤屈,但是也耗费了精力,浪费了时间,而套牌者一旦发生交通违法事故,就可以扰乱视线,逃避天网的追踪,法律的制裁。小至违停、违反交通指示灯,大至酒驾、醉驾、毒驾,严重程度无法想象。
驾校是培养驾驶员的地方,教练员在教学过程中的的一言一行,对学员的安全意识、守法意识的养成产生非常重要的影响。但本案中的教练员却因贪图方便,做出如此荒唐的违法行为,为广大学员作出了一个非常错误的示范。
小编提醒:
切勿“张牌李戴”!
假牌套牌假证情况一经确认,
严惩不贷!
市民朋友们如果在路面上
发现“孪生车辆”,
请速速向交警部门举报!
来源:来宾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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