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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生态环境局近日在其官方网站公布一批新的处罚信息。其中,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淮汽车”)因污染控制装置以次充好,冒充排放检验合格产品销售的违法行为,被北京市生态环境局责令停产整治,没收违法所得879836.54元,并处货值金额(货值金额84740800.00元)二倍罚款169481600元,共计一亿七千万零三十六万一千四百三十六元五角四分。
污染控制装置以次充好
冒充排放检验合格产品销售
2018年4月9日,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对江淮汽车生产销售的江淮牌HFC5043XXYP71K1C2V车型进行新车环保一致性抽检。
检验报告显示,江淮汽车识别代码分别为
LJ11KBBD0H8029128、
LJ11KBBD6H8029103、
LJ11KBBD0H8029159的三辆新车检测结果中的车载诊断系统(以下简称OBD系统)功能性检测不符合《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车载诊断(OBD)系统技术要求》(HJ4372008)标准要求,属于机动车生产企业对污染控制装置以次充好,冒充排放检验合格产品出厂销售的行为。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认定江淮汽车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2019年5月16日,应江淮汽车申请,北京市生态环境局举行听证会。
江淮汽车申辩
一、抽样车辆污染物排放(PEMS尾气检测)检验合格;
二、未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三、不存在《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弄虚作假、以次充好”的行为和动机,不符合该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条件;
四、是执法机构违反检查规范,属于程序违法;同时对抽检车辆存在问题的原因进行了分析,提出免于处罚的意见。
经复核,北京市生态环境局认为
第一,OBD系统检验是排放检验内容之一,需符合《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车载诊断(OBD)系统技术要求》(HJ4372008)相关标准要求,经检测,该车型OBD系统不符合标准要求,不应作为排放检验合格产品出厂销售。
第二,江淮汽车将不符合标准的车辆当成排放检验合格车辆销售的客观事实属于《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以次充好”行为。
第三,抽样地点符合《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四,检测过程符合《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车载诊断(OBD)系统技术要求》(HJ4372008)等相关标准要求。
综上,北京市生态环境局认为江淮汽车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免于处罚的意见不予采纳。
最终,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对江淮企业作出违法行为停产整治,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二倍罚款,共计1.7亿余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相关法条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企业应当对新生产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排放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方可出厂销售。检验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一百零九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企业对发动机、污染控制装置弄虚作假、以次充好、冒充排放检验合格产品出厂销售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产整治,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并由国务院机动车生产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该车型。
来源:中国环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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