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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经常遇到醉驾、肇事逃逸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案例出现,一但出现此种情况,交通警察一般认定违反法律规定的车主需要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那么此时保险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呢?
一般在投保时,保险合同都会明确约定驾驶人醉酒驾驶、交通肇事逃逸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的免责条款。但是该约定对于被保险人是否发生效力,需要看具体的情况来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第十条规定,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在投保单或者保险单等其他保险凭证上,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提示义务。保险公司将饮酒驾驶、逃逸作为保险免责条款,必须尽到将保险免责条款明显加黑、加粗或者其他方法,达到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时才能免责,否则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是对于如何认定保险公司已经尽到了提示义务,各地法院认识不尽一致,根据笔者检索的案例,大部分法院对于仅仅在保单上对于免责条款进行加粗,加深的行为,不认为做出了明确的说明义务,该条款对于被保险人不发生法律效力,或者案外的伤者不发生法律效力,依然需要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故对于醉驾、肇事逃逸等等行为,如果法院认定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没有尽到明确的说明、提示义务,应当继续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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