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合同现“霸王条款”,雷克萨斯是否侵犯了消费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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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两天买车君写了一篇关于雷克萨斯官方调价的文章(官涨之后还要加价且不退订金,雷克萨斯要挑战中国消费者底线?),而到目前为止,仍有部分订车用户还未接到经销商的准确答复。对此,买车君再次走访了北京地区的雷克萨斯经销商,并咨询了相关专业人士,一起来看看雷克萨斯究竟有没有侵犯消费者的权益。

“订金”与“定金”的差别

在本次雷克萨斯调价事件中,受影响最大的是部分在调价前订车的用户,被告知官方涨价后,经销商表示只能选择加价购买新车型,并且取消购买的话不退订金,而正是这一点引起了消费者的不满。

在消费者购车时,存在“订金”和“定金”两种方式,所以咱们先来说一说它们之间的差别。在汽车消费市场中,消费者大部分交付的都是“订金”,而“订金”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也就是说不受法律保护,一般被认为是一种单方行为,而订金最终往往会作为预付款融入总价款里,或者退款给支付方。所以如果消费者交付的是“订金”,那么无论哪一方取消订单,这笔钱都是要退还的。

相反,“定金”则是具有法律效益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约定:第八十九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而通过买车君的走访了解到,雷克萨斯4S店所收取的是“定金”,因为消费者在交定金时会与4S店签署销售合同,里面涉及到具体车型价格以及具体提车日期,所以是具备法律效益的。也就是说,官方涨价与已经订车的消费者没有关系,消费者还应以合同中的价格购买,而如果4S店不想以调整前的价格售车的话,应双倍返还定金。

买车君也从网络上找到了关于雷克萨斯经销商销售合同的具体内容,其中有一条特别约定:“上述随车配置和单价为双方签署本合同之时的现行厂配和价格,因厂家产品换代等政策的调整,在乙方提车时上述厂配可能发生变化,单价也会因此有所变化,乙方同意接受变化后的新厂配和新价格。”看到这条规定,大家就知道为什么经销商的底气这么足了,原来是早有准备。

然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所以在雷克萨斯销售合同中出现的特别约定根本就是“霸王条款”,是无效的。

北京经销商不会按原价格履行

买车君再次走访了北京地区的雷克萨斯经销商,这次经销商的态度发生了转变,表示此前订车的消费者如果不想买了可以退定金,不过关于是否会双倍赔偿,经销商并没有做出正面答复,而是表示看情况而定。同时,据了解,目前南方地区个别雷克萨斯经销商已经明确表示,将会按照原合同约定价履行合同,经销商会承担上调后的价格差额。

而北京地区的雷克萨斯经销商则表示,不会按照原合同约定价为消费者提供新车,经销商表示,南方地区的加价情况比北京严重,像ES车型甚至有着3万元的加价,所以它们即使承担了差额,也只是少赚了点而已。

听听专家怎么说

中国消费者协会专家志愿者、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邱宝昌表示,首先,只有国家出台的相关政策影响到了车辆销售价格,经销商才不算违约,比如税率调整等,这种情况下,经销商只需退还定金即可。而此次雷克萨斯是官方调整价格,虽不是经销商的意愿,但也不属于国家政策范畴内,所以应按照合同内容提供给消费者相应的车辆,如果不能提供,应双倍赔偿。

另外一名行业内的律师则表示,雷克萨斯销售合同里的“特别约定”属于格式条款,其实就是“霸王条款”,是无效的。另外,经销商应该按照合同原价格为消费者提供新车,如果不能履行,经销商应赔付消费者双倍定金。如果经销商不同意双倍赔偿,消费者可以先向消协进行投诉,消协会进行协调,这是一种比较简单省事儿的方法,但并不是强制的。消费者还可以向工商局投诉,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

热销车型加价在国内市场很普遍,但这本身会影响品牌的口碑,同时也在损害消费者的利益。而雷克萨斯此次在官涨的同时,市场终端还依然加价销售,这种行为更是严重损害了自己的品牌以及消费者的利益。正所谓人无千日好,花无百日红,雷克萨斯虽然现在的市场表现很好,但它迟早要为这次的错误付出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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