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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庐的赵女士买了一辆奔驰。她本以为自己买的是2019款,因为合同上就是这么写的。结果发现,到手的是2018款。赵女士认为商家有欺诈行为,应该退一赔三,她的诉求能实现吗?
去年11月份,赵女士在桐庐宝信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了一辆奔驰CLA200 2019款动感型轿车,总价256800元。今年年初,赵女士偶然发现,自己的这辆车,出厂时间是2018年6月份,而2019款的车子,是2018年8月以后才上市。这就意味着,她这辆车,实际是2018款。
赵女士说,自己原本就想买2018款的车,因为与2019款车相比,两者配置相差无几,而2018款可以优惠两到三万元。现在,她既没有享受到老款的优惠,又没有拿到新款的配置。相当于花了新款的钱,买了老款的车,赵女士认为,经销商有欺诈行为。
她要求退一赔三。
在赵女士的定单合同与销售合同中,我们都看到,车的款式确实写得都是“2019款CLA动感型”。
随后,我们来到桐庐宝信公司。公司方面表示,他们卖给赵女士的,的确是2018款,但是他们不存在欺诈。因为,当初交完定金后,他们就告知过赵女士,目前的车型只有2018款,当时赵女士是同意的,仍然选择购买这款车。
可是,既然是销售2018款的车子给赵女士,合同上为什么写的是2019款呢?
对此,宝信公司解释,是员工写错了。
对此,赵女士当即反驳,自己从始至终,想买的都是2019款。事后才发现,拿到手的是2018款。双方各执一词,那么赵女士要求的退一赔三,能否实现呢?我们也咨询了律师。
浙江星韬律师事务所律师吴迪:
“
给她2018款这个行为,事先消费者是不是知情,来作为界定他是否是欺诈的一个标准。一赔三的话,要求是比较高的,必须有一个明确欺诈的行为在里面。
”
律师表示,如果赵女士能提供经销商恶意欺诈的证据,可以要求退一赔三。但这个证据的要求很高,所以也可以按照违反合同法,要求对方就两款车型的差价进行补偿。
目前,宝信公司愿意赔偿赵女士5000元,赵女士不接受,下一步,她打算走法律途径。我们也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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