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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泰汽车:比克动力起诉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请求支付6.16亿元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众泰汽车”)于 2019 年 11 月 26 日收到永康市民法院送达的传票、《应诉通知书》([2019]浙 0784 民初 9412 号)及《民事起诉状》(以下简称“起诉状”)等相关法律文书,通知公司 作为被告之一参加诉讼。现将有关诉讼情况公告如下:

二、有关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情况

原告:深圳市比克动力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比克动力”)

住所:深圳市大鹏新区葵涌街道比克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李向前

被告:杭州杰能动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能动力”)

住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环兴路 415 号副楼 2 层 207-212 室

法定代表人:金浙勇

杰能动力为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

(二)有关诉讼的事由与理由 被告杰能动力陆续拖欠原告货款,截止 2019 年 7 月 10 日,被告杰能动力应 付货款余额 474574227.70 元,此外,向杰能动力发货共 1948 套电池包仍未结 算,金额为 75072920.08 元。共计拖欠货款 544647147.78 元。

综上,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永康市民法院依法支持 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杰能动力向原告支付货款 544647147.78 元,并支付逾期付款 违约金 71127982.82 元(暂计至 2019 年 8 月 31 日,此后以 544647147.78 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1.5 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共计 615775130.6 元。

2、判令被告众泰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永康众泰汽车有限公司、众泰汽车、 金浙勇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上述案件已由永康市民法院受理,目前尚未开庭审理。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一)截至本公告披露前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除上述诉讼、仲裁案件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累计达到披露标准的其 他诉讼、仲裁事项。

(二)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上述诉讼案件暂未形成终审判决,目前无法判断该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 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会同律师等相关专业人员积极应诉,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案件后续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 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一)永康市民法院案号为(2019)浙 0784 民初 9412 号的应诉通知书;

(二)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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