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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众泰汽车”)于 2019 年 11 月 26 日收到永康市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应诉通知书》([2019]浙 0784 民初 9412 号)及《民事起诉状》(以下简称“起诉状”)等相关法律文书,通知公司 作为被告之一参加诉讼。现将有关诉讼情况公告如下:
二、有关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情况
原告:深圳市比克动力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比克动力”)
住所:深圳市大鹏新区葵涌街道比克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李向前
被告:杭州杰能动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能动力”)
住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环兴路 415 号副楼 2 层 207-212 室
法定代表人:金浙勇
杰能动力为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
(二)有关诉讼的事由与理由 被告杰能动力陆续拖欠原告货款,截止 2019 年 7 月 10 日,被告杰能动力应 付货款余额 474574227.70 元,此外,向杰能动力发货共 1948 套电池包仍未结 算,金额为 75072920.08 元。共计拖欠货款 544647147.78 元。
综上,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永康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 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杰能动力向原告支付货款 544647147.78 元,并支付逾期付款 违约金 71127982.82 元(暂计至 2019 年 8 月 31 日,此后以 544647147.78 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1.5 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共计 615775130.6 元。
2、判令被告众泰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永康众泰汽车有限公司、众泰汽车、 金浙勇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上述案件已由永康市人民法院受理,目前尚未开庭审理。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一)截至本公告披露前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除上述诉讼、仲裁案件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累计达到披露标准的其 他诉讼、仲裁事项。
(二)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上述诉讼案件暂未形成终审判决,目前无法判断该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 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会同律师等相关专业人员积极应诉,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案件后续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 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一)永康市人民法院案号为(2019)浙 0784 民初 9412 号的应诉通知书;
(二)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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