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统计,2019年11月(11.01-11.31)期间,各地共出台了20项汽车出行产业相关政策。其中,国家层面6项、地方层面14项,内容涉及新能源汽车、汽车制造、汽车后市场、汽车流通等方面。
一、重要政策提示
1.1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4部委联合发布《关于推动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将完善汽车制造和服务全链条体系,加快汽车由传统出行工具向智能移动空间升级,旨在推动汽车智能化发展,加快构建产业生态体系。针对新能源汽车,意见表示将加快充电设施建设布局,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和领域探索发展换电和电池租赁服务,建立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管理体系。
1.2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开发布的《关于深化道路运输价格改革的意见》,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应主动公开定价、加价机制,公布运价结构、计价加价规则,保持加价标准合理且相对稳定,保障结算账单清晰、规范、透明。到2020年,基本放开道路运输竞争性领域和环节价格,主要由市场决定的道路运输价格形成机制和科学、规范、透明的道路运输价格监管制度基本健全,确需保留的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道路运输价格动态调整机制有效建立。
1.3 在地方政策层面,西安、晋城、长治、漯河四市发布实行机动车限行措施的通告,实行部分地区尾号限行,新能源汽车均不受限。新能源补贴政策方面,沈阳将不再对新能源汽车给予购置补贴,公交和燃料电池汽车除外;佛山禅城区将开展2016—2018年度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第二次补贴资金申请工作;海南工信厅要求新能源汽车销售、运营企业对接车辆生产企业梳理并统计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25日在海南区域销售、运营的新能源汽车申请国家补贴清算情况。
1.4 营运电动车辆方面,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向社会公开征求营运性纯电动货车辆的类型、主要技术参数、技术要求和服务与售后;梅州市发改局公示2018年度新能源客车推广应用购车补贴资金情况,共有148辆新能源客车拟获2018年度新能源客车推广应用购车补贴资金。
二、相关政策内容
2.1 国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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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发布允许外资在华车企之间相互转让积分的通知
11月7日,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意见第一条第三点中明确表示将优化汽车领域外资政策。
意见要求各地区要保障内外资汽车制造企业生产的新能源汽车享受同等市场准入待遇。修订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在外方与中方合资伙伴协商一致后,允许外方在华投资的整车企业之间转让积分。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服务网点建设和运营指南》
11月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服务网点建设和运营指南》。此次正式发布的版本与此前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新增了一条规定,即已建设的回收服务网点如不符合指南要求,应在指南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整改。要求方面只是删去了细化要求的标题,但内容不变。
指南要求新能源汽车生产及梯次利用等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管理要求建立回收服务网点,新能源汽车生产、动力蓄电池生产、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综合利用等企业可共建、共用回收服务网点。此外,新能源汽车生产及梯次利用等企业应依托回收服务网点加强对本地区废旧动力蓄电池的跟踪。回收服务网点负责收集、分类、贮存及包装废旧动力蓄电池,不得擅自对收集的废旧动力蓄电池进行安全检查外的拆解处理。废旧动力蓄电池应规范移交至综合利用企业进行梯次利用或再生利用。
14部委联合发布《关于推动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
11月1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央网信办、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统计局、版权局、银保监会、证监会、知识产权局等14部委联合发布《关于推动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
意见中明确表示,将完善汽车制造和服务全链条体系,加快汽车由传统出行工具向智能移动空间升级。推动汽车智能化发展,加快构建产业生态体系。加强车况、出行、充放电等数据挖掘应用,为汽车制造、城市建设、电网改造等提供支撑。加快充电设施建设布局,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和领域探索发展换电和电池租赁服务,建立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管理体系。规范发展汽车租赁、改装、二手车交易、维修保养等后市场。
工信部发布《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系统热扩散乘员保护测试规范(试行)》
11月12日,工信部发布关于实施《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系统热扩散乘员保护测试规范(试行)》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表示,从2019年11月12日起企业可以自愿进行测试,在新车公告申报时提交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在这份《热扩散测试规范》中,对触发电池热失控的判定做了充分说明,同时失控检测标准给出了相关规范。此外,测试规范中要求,电池包或系统在由于单个电池热失控引起热扩散、进而导致乘员舱发生危险之前5 min,应提供一个热事件报警信号。
工信部要求乘用车企业提交2020年度双积分预报告
11月19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发布《关于乘用车企业提交2020年度积分预报告和平行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核算2018年度平均燃料消耗量的通知》,通知规定,乘用车企业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提交2020年度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预报告,平行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应按要求对2018年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结果进行确认。
通知还要求,预报告的内容包括本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预期达标值、预期实际值和新能源汽车积分预期值等;平行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则被要求使用数据报送账号登录积分管理平台,在“双积分核算”模块中查看并确认核算结果,核算结果确认无误的企业,应于12月20日前在线填写和提交确认函。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深化道路运输价格改革的意见》
11月21日,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开发布《关于深化道路运输价格改革的意见》。意见明确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应主动公开定价、加价机制,公布运价结构、计价加价规则,保持加价标准合理且相对稳定,保障结算账单清晰、规范、透明。
此外,意见明确了改革目标:到2020年,道路运输竞争性领域和环节价格基本放开,确需保留的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道路运输价格动态调整机制有效建立,道路客运、出租汽车等领域经营者价格行为更加规范,主要由市场决定的道路运输价格形成机制和科学、规范、透明的道路运输价格监管制度基本健全,价格机制引导资源配置、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的作用明显增强。
2.2 地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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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清远开展2019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专项资金清算工作
11月5日,清远市发展和改革局发布《关于开展2019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专项资金清算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各地区相关部门做好对辖区内2019年度(截止至10月31日)已上牌新能源汽车进行梳理,同时还表示,2019年6月25日过渡期后不再对新能源汽车(新能源公交车和燃料电池汽车除外)给予购置补贴。
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开展有营运里程要求的新能源汽车地方购车补贴资金统计
11月7日,发布《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开展有营运里程要求的新能源汽车地方购车补贴资金统计的通知》。通知要求新能源汽车销售、运营企业对接车辆生产企业,详细了解、梳理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25日在海南区域销售、运营的新能源汽车申请国家补贴清算情况,并做好统计。
广东佛山禅城开展2016—2018年度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第二次补贴资金申请工作
11月8日,佛山发布《佛山市禅城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再次申领2016—2018年度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补贴资金的通知》。通知表示,禅城区将开展2016—2018年度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第二次补贴资金申请工作。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发布《营运性纯电动轻型货车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
11月12日,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发布《营运性纯电动轻型货车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规定了营运性纯电动货车辆的类型、主要技术参数、技术要求和服务与售后;适用于以动力电池作为动力源的纯电动货车。
山西长治市人民政府发布《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长治市潞州区部分区域实行机动车限行措施的通告》
11月13日,长治市人民政府发布《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长治市潞州区部分区域实行机动车限行措施的通告》,通告显示工作日(7:00-22:00期间)潞州区东环路以西、西二环路以东、北环街以南、南环街以北(含以上道路)区域管制范围内根据车辆尾号进行限行,其中纯电动汽车不受限行管制。
广东梅州市发展和改革局公示《2018年度新能源客车推广应用购车补贴资金核查信息明细表》
11月13日,梅州市发展和改革局公示《2018年度新能源客车推广应用购车补贴资金核查信息明细表》。表格显示,梅州市共有148辆新能源客车拟获2018年度新能源客车推广应用购车补贴资金,核实后实际补助金额达1221.9万元。
河南漯河市区道路实施机动车限行,新能源汽车不受限
11月17日,漯河市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关于市区道路实施机动车限行的通知》。通知表示,2019年11月19日至30日,每周工作日7时至21时,在南环路以北、中山路以西、龙江路以南、107国道以东(不含上述道路)区域内的城市道路内实施尾号限行,悬挂新能源汽车专用号牌的车辆不受限行措施限制。
陕西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政府发布《关于阎良区车辆限行的紧急通知》
11月20日,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政府发布《关于阎良区车辆限行的紧急通知》,通知规定,11月20日 16:00—20:00,11月21-22日7:00—20:00实施机动车尾号限行,新能源汽车包含纯电动机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不受限行措施限制。
海南将建立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体系
11月20日,海南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的指导意见》。意见提出了主要目标,基本实现对海南省全省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的全生命周期监管,初步建立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体系。建立完备的动力蓄电池监管回收网络,确保废旧动力蓄电池安全有效地进入正规回收渠道;打造一批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示范项目,探索建立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交易平台,形成较为成熟的循环利用产业链发展模式,动力蓄电池使用、贮运、回收、拆解、利用等环节规范有序。
辽宁沈阳不再对新能源汽车给予购置补贴,公交和燃料电池汽车除外
11月22日,沈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和沈阳市财政局发布《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新能源汽车地方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通知明确表示,从2019年6月26日起,沈阳市不再对新销售的新能源汽车(新能源公交车和燃料电池汽车除外)给予地方购置补贴。
山西晋城重污染天气实施尾号限行,新能源汽车不受限
11月27日,晋城市人民政府发布《晋城限行通告》,通告规定,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3月31日重污染天气橙色及以上预警期间7:00-20:00(含周六,不含国家法定节假日),在相应区域实施尾号限行,新能源汽车不受限行措施限制。
广西更新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
为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9〕138号)精神,广西结合实际情况更新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
自治区本级和各市、县不再对2019年6月25日后购置的新能源汽车(新能源公交车和燃料电池汽车除外)给予购置补贴,转为用于支持充电(加氢)基础设施“短板”建设和配套运营服务等方面。全区充电(加氢)基础设施“短板”建设和配套运营服务的补贴政策另行公布。如市县继续给予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的,自治区将对相关财政补贴作相应扣减。
重庆发布《重庆市氢燃料电池汽车产业发展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从重庆市经信委网站获悉:为进一步抢占氢燃料电池汽车产业发展先机,推动全市汽车产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培育经济增长新动能,重庆市经济信息委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起草了《重庆市氢燃料电池汽车产业发展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于11月28日在网站发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要求于2019年12月6日前反馈意见或建议。
新疆乌鲁木齐新能源车辆不受限行限制
2019年11月1日起,悬挂新能源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包含载客汽车和载货汽车)不受乌鲁木齐市区外埠车和货运车限行措施的限制,可全天在市区道路通行。
参考资料来源及致谢
公开资料
亿欧网、亿欧汽车
中工汽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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